商業登記

《商業登記條例》規定,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,均須在開業後1個月內,為業務申請商業登記,並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在營業地點展示。如登記資料有所變更,經營者須在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。

需要商業登記的業務包括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、商務、工藝、專業、職業或其他活動;為會員提供設施、服務及專用處所,以便進行社交或康樂活動的會社;所有根據《公司條例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,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有限公司,不論其實際上是否有在香港經營業務。所有在香港設有代表辦事處或聯絡辦事處,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業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,不論其有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。

申請商業登記人士,必須在遞交申請書時一併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。即使申請人亦同時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9條申請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及徵費,亦須即時繳付有關費用。倘若豁免獲得批准,所繳費用將獲發還。地址為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4樓,週一至週五:上午8時45分至下午5時正。

企業進行商業登記有助於該公司區別於其他公司,保護其合法利益。但沒有進行商業登記者,而進行經營業務,可被檢控。

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會由公司註冊處發出,並在通知書上註明金額收訖,在商業登記證註明有效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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