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保障

僱員受到香港勞工法例保障,其中主要包括僱傭條例(香港法例第57章);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(香港法例第59章);僱員補償條例(香港法例第282章);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(香港法例第509章)

《僱傭條例》是規管本港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。該條例自1968制定以來,經大幅修訂,目前為僱員提供全面的僱傭保障和福利,其中包括:工資保障;休息日;有薪假日;有薪年假;疾病津貼;生育保障;遣散費;長期服務金;僱傭保障;終止僱傭合約;保障僱員不會因參與職工會活動而遭歧視。

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》為保障工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訂定條文。這條條例適用於工業經營,即工廠、建築地盤、食肆、貨物及貨櫃搬運經營、維修工場和其他工業工場。

《僱員補償條例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。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: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,或患上《僱員補償條例》所指定的職業病,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;《僱員補償條例》一般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。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,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,也受保障。

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》為僱員在工業及非工業工作地點,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。基本上,這是一條賦權的條例,訂下一般的規定。這條條例差不多包括所有工作地點─僱員工作的地方。除了工廠、建築地盤及食肆之外,其他地點,如辦公室、實驗室、購物商場及教育機構也納入法例範圍之內。然而,也有一些工作地點是例外的,即:位於公眾地方的飛機或船隻;位於公眾地方的陸上載具的司機佔用位置(但在載具內工作的僱員則包括在法例之內);在其內的僱員均屬家庭傭工的住宅處所;以及只有自僱人士工作的地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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