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積金

本港的強積金制度是由私人託管的強制性供款計劃。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(簡稱《強積金條例》)於1995年制定,有關附屬法例亦於1998年、1999年和2000年通過。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推行。

強積金計劃分為三類:集成信託計劃;僱主營辦計劃;行業計劃

核准強積金受託人需符合積金局各項嚴謹準則並註冊,受其規管下運作,以確保強積金受託人遵守法定規定。強積金受託人必須購買足夠的彌償保險,以賠償失當行為而招致計劃資產的任何損失。在需要時積金局可向法庭申請動用補償基金對計劃成員作出補償。

制度針對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僱員或自僱人士並通常在香港居住和工作,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。
僱員和僱主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供款,僱主須按照最高和最低入息水平(現時分別為每月$20,000和$5,000),在你有關入息中扣除5%,作為註冊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,僱主的供款額同樣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%。自僱人士,供款額則為有關入息的5%(受限於最高和最低入息水平,現時分別為每月$20,000和$5,000或每年$240,000和$60,000),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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